甘肃肃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75********,汉族,专科毕业,秦安县某某局合同制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街**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被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8日被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0时许,陈某某酒后与乔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后陈某某朝乔某某鼻子上一拳,经甘肃省秦安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乔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在审查逮捕阶段,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真诚悔罪,其家属向被害人乔某某赔偿了损失、进行了赔礼道歉,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