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11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晚,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恒利小区中富楼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两人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后引发肢体冲突。斗殴过程中,陈某某持菜刀将田心良面部砍伤。经鉴定,田某某之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田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谅解。

另查明,陈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