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52********,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贺州市平桂区**镇**小区与被害人钟某某因种菜的事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致两人有不同程度的损伤。经法医鉴定,钟某某伤势构成轻伤二级,陈某某伤势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19年11月14日其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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