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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68********汉族,文盲,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地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单元,现住址同户籍地,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因经济纠纷到陈某乙家厨房进行谈判,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并引发互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随手从厨房灶台拿起一把不锈钢漏勺朝陈某甲头部击打三下,陈某甲用拳头殴打陈某某左眼部。经连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陈某甲损伤为轻伤二级,陈某某损伤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陈某甲已谅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不锈钢漏勺壹把,予以没收,由连江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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