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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邵东县**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均已判刑)、***等人合伙在邵东县流泽镇和平村与**镇**村交界处开办了一家炼油厂,投产后,丰山村五组村民被害人王某某(又名***)等人认为,该厂对当地饮用水造成了污染,多次找炼油厂交涉未果。2004年7月28日上午,王某某等村民到该厂打烂了厂内的鼓风机、开关等设备。后***、***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合伙人***老兄)等人共同商量,决定喊人在王某某的下班途中将其打一顿。2004年7月30日下午,***纠集***(己死亡)、***纠集***(己判刑)、***纠集***(已判刑)到**镇**村蚊子坑守候,***、***、***将从丰山煤矿下班途经该处的王某某拦住并实施殴打,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某系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耳客观听阈为61分贝,属轻伤。2007年8月2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案发后,邵东县公安局于2007年4月11日决定对***被伤害案立案侦查。因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时任邵东县人大代表,邵东县公安局于2007年6月6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07年6月19日,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不许可邵东县公安局对陈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直至2019年10月31日,邵东县公安局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一直在家担任村支部书记,并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与已判决的同案人员系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因其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现已经过五年,且无新的违法犯罪及逃避侦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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