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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润检四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91992********, 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江苏省镇江市**小区**期**幢**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自治县**镇**街道**村**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鹏、黄程,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朋友在镇江市润州区庄泉路“金牌龙虾馆”就餐后,在门口路边因呼喊“代驾”等事由,与在马路对面的被害人邹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殴斗,互殴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啤酒瓶将被害人邹某某头面部、额部及左面部等处划伤,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邹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和被害人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书》,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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