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在武都区五马镇河口村褚家院公社路上遇见,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打架,陈某某随手捡起路边的石头砸向马某某,致使马某某腰部受伤。后马某某就诊于武都区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第九、十根肋骨骨折。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马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此次案件是因姻亲、婚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本人悔罪态度诚恳,自愿认罪认罚,案件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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