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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011974********,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住麻城**小区**栋**室2020年8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5时许,在麻城市中央国际城旁美景工地工人宿舍,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安排新来的工人到工地宿舍入住时,与已经住在一楼宿舍的工人杨某某、林某某夫妇起了争执,随后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陈某某用拳头将杨某某打伤。经鉴定,杨某某的面部、左眼眶软组织挫伤和21、22牙外伤缺失,42、43牙外伤松动Ⅲº,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动到麻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陈某某已经赔偿受害人杨某某2.6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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