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陈**,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现住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朱关村袁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零时许,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凯旋路交叉口往南200米路东爱琴海工地内,工地保安张**与工人陈**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发生厮打,犯罪嫌疑人陈**将被害人张**推倒在地,造成张**肩部受伤,经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左侧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被害人张**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陈**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态度好,系自首,民事部分已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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