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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2********,汉族,聋哑人,文盲,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德化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韶川,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德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翻译人员林某,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丈夫。

翻译人员林某甲,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儿。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蒋某某到德化县浔中镇兴业厂找工作,偶遇在该厂四楼倒坯车间做陶瓷坯的陈某甲,蒋某某因碰落摔坏其中一个陶瓷坯,与陈某甲用手语发生争执,后陈某甲拿锤子打蒋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抢走陈某甲锤子后持木板殴打陈某甲被陈某甲躲开没有打中,蒋某某用嘴咬住陈某甲手部被陈某甲用右手殴打,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蒋某某一起推打陈某甲,致陈某甲鼻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陈某甲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双眼挫伤、体表挫擦伤27.75㎠,均构成轻微伤。

本案立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于2019年11月28日自行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又聋又哑的人、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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