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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罪)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决定继续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辆和廖某某(腿部残疾,平时靠拐杖行走)儿子驾驶的电动车在陈某某家附近的发生刮擦,导致陈某某的车辆受损。经协商由廖某某赔偿给陈某某500元,但廖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未赔付到位。2019年5月20日下午,陈某某、邱某某等人在陈某某家门口聊天的时候,廖某某路过也过来一起聊天,在聊天中陈某某要求廖某某归还所欠的500元钱,后廖金风与陈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廖某某用自己的拐杖把陈某某的腿部打了一下,陈某某便随手拿起旁边的木质靠背凳朝廖某某砸去,把廖某某的左后背处和头部砸伤。经鉴定,廖某某有左侧第9、11肋骨骨折,脾挫伤存在,其损伤被评为轻伤二级。2019年6月23日,陈某某赔偿廖某某的损失共计96000元钱,廖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因其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被害人刑事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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