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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69********,汉族,初中,个体经商,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4日07时许,陈某某在祁阳县白水镇白水市场水果行卖水果时把水果框放在过道上,陈某某无故辱骂他人,与王某、王某某父子发生吵架,后双方互相殴打,王某某被陈某某殴打头部受伤。2020年07月16日,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左侧颞顶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顶区硬膜外小血肿”,分别构成轻伤一级。2020年08月12日,陈某某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损失10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王某某谅解。同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情节轻微,系残疾人,有坦白情节,接受民警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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