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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杀人案)_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未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6********,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现住贵安新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贵安新区公安局于同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徐某某系夫妻,婚后因徐某某出轨,陈某某与徐某某经常争吵并欲离婚。2018年10月,陈某某发现自己怀孕,其没有将怀孕的事情告诉徐某某及任何人。2019年2月24日10时许,陈某某独自在贵安新区**镇*村*组娘家自己的房间内产下一名女婴,没有对该女婴做任何抢救措施致婴儿死亡,后陈某某将死婴装进行李箱放置在家中。2019年3月8日,陈某某将该行李箱带至贵阳市花溪区。3月9日,陈某某将该行李箱带至贵阳市花溪区**村朋友杨某某出租屋放置。3月10日,杨某某发现该行李箱有血流出,后电话报警。贵阳市花溪区公安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陈某某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自己刚生产的婴儿不采取救助措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陈某某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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