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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济南市平阴县**路**号,住东阿县**小区。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书锋,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陈某某承包东阿县高集镇**村一块土地发展养殖业,承包期30年。同年10月,陈某某将此土地转租给刘某某,租期6年。后刘某某在该地上申请了40㎡设施农用地,盖了一排钢结构板房(包括一间砖混结构小屋),实际建设面积218.5㎡。设施房建成后,刘某某在此经营餐厅。2017年高集镇招商引资,需要将陈某某承包的土地出租给某集团,要求陈某某腾空土地。陈某某试图与刘某某协商将刘某某盖的房屋拆掉,未能协商成功。2017年11月18日晚,陈某某雇人把刘某某所建房屋推倒。当晚,陈某某拨打110报警,主动供认自己拆除刘某某房屋的事实。经鉴定,被损坏的钢结构板房损失价格为55638元。2018年5月,高集镇人民政府与陈某某、刘某某达成地上物补偿协议,高集镇政府补偿刘某某38万元,补偿陈某某14.5万元。2018年6月,刘某某对陈某某表示谅解并申请撤案。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起因是高集镇政府为发展经济、招商引资,将租赁给陈某某的土地转租给某集团,陈某某系积极落实高集镇政府腾空土地的要求而实施了拆房行为,且拆房之前多次试图与刘某某协商拆房,主观恶性较小;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本身存在擅自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擅自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用地行为。综合以上情节,认定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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