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4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车至佛山市南海区**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余某某(**公司负责人)追收货款,在追讨无果的情况下,陈某某为向余某某表示警告,便从自己车上取下一个锤子将**公司门口两扇门的玻璃以及摆放在门旁边的一个金鱼缸打烂。
经鉴定,被损坏的两扇门的玻璃价值人民币766元,被损坏的金鱼缸价值人民币4324元,合共价值人民币5090元。
案发后,陈某某家属代陈某某向**公司赔偿人民币14500元,**公司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和解并履行赔偿获得谅解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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