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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公诉刑不诉〔2019〕6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452528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案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刘某某、周某某等人以本村张屋队张某某新建第三层房屋影响赵屋队祖公厅风水为由,持铁锤、铁钳等工具将张某某家正在施工第三层搭建的柱子、模板拆毁。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损失价值总计6360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30日,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一方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人民币68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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