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在溧阳市竹箦镇环镇东路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争吵过程中,将被害人吕某某的一部苹果11手机砸坏,随后二人至竹箦镇鑫源路新城花园小区外,陈某某再次与吕某某发生争吵,陈某某将吕某某的一部苹果6手机砸坏。经鉴定,被毁坏的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537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母亲赔偿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7000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取得被害人吕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前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情节,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属于因婚恋问题的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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