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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9********,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在深圳市宝安**花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街道**社**街**号因故意毁坏财物嫌疑,于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骑共享单车从深圳市宝安区**花园住处出发前往**一路**银行上班,发现被害人吴某某粤BD9****(英菲尼迪牌)车辆停放在小区门口,堵住小区出入口。陈某某遂心生不满,使用其随身携带的钥匙划伤被害人的车辆,造成该车辆的引擎盖、左前门、左后门、右前门、右后门、右前叶板、右后叶板漆面受损。经鉴定,该车辆受损金额为人民币9900元。

2020年7月7日15时20分许,公安部门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区**花园**栋**室内将陈某某抓获。案发后,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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