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53********,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宁夏同心县,住同心县**镇**村。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被同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同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心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同心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的一天,马某1(已判决)伙同买某1、付某某、马某2、王某1(均已判决)、马某3、李某某(已起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到沿台村要钱,马某1指挥装载机推土堵马某7的大门,焚烧马某7堆放在地里的三亩玉米草,把马某7和王某2的耕地地埂损坏,在马某1、买某1、付某某、马某2、王某1、马某3、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威逼下,被害人买某2、马某8不得已答应出钱平息此事,后买某2支付75000元,马某8支付70000元钱,陈某某、李某某在麻疙瘩清真寺与买某2、马某8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上签字捺印,马某6(已起诉)在马某8持有的协议书上加盖麻疙瘩村委会公章。
2014年开春的一天,马某1(已判决)带领买某1、付某某、马某4(均已判决)、马某5(已起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指挥装载机将被害人马某9和马某10的房门用土堵住,致使马某9等人无法进出,并将马某10家的两扇房门、水窑损坏。后推土去堵田某某的大门时,田某某和其妻子马某7就躺在装载机前不让堵门,被在场的人拉开,当时马某1等人一气之下就把田某某的厕所和羊圈也推了,后马某1等人带人离开现场。2015年5月19日经石狮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马某9、白某某各支付8000元才得以平息。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同心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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