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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85********,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居民,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局**委**组,现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9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1月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9月6日14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超市**大街店内,故意挑选过期商品,后以举报过期商品为由威胁**超市客服**梁某某(男,30岁),向梁某某索要人民币3100元,后于当日被民警抓获。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返还梁某某3100元经济损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书证: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收条、手机转账截图、发还清单、证明、通话记录、谅解书、照片、二维码收款记录及被不起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录音材料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已返还被害人经济损失获谅解,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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