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公诉刑不诉〔2019〕6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华池县********号,农民。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7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华池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6年11月份,**集团**作业区修井监督员周某某,乘坐单位车号为陕A*****皮卡车到**镇**村**井区**井场修井,行驶至陈某某家附近迷路,误入陈某某家道路,周某某向陈某某问路,被陈某某阻挡并索要压路费,经过双方私下协商周某某向陈某某支付500元压路费后车辆通行。

2、2017年5月初,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副经理赵某某带领施工队在陈某某家附近油田征用道路上焊管线,陈某某以施工道路是自家的为由,驾驶自己的一辆皮卡车挡住施工车辆,赵某某与陈某某商量未果,放弃车辆离开。第二天赵某某到陈某某家中通过协商,支付给陈某某1000元钱后施工车辆离开。

3、2017年6月份,陈某某承包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井场至**转输油管线管沟开挖和回填,慕某某承包该管线焊接。管线已按规定路线焊接完成,陈某某为了多占自家土地,获得更大经济利益,不按规定施工,要求管线改线,陈某某阻挡3天,多次协商未果。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了赶工期进度减少损失,只得妥协,将已焊接好的管线割断,重新按照陈某某指定路线焊接,致使管线比原计划多出300米,陈某某从中获取管沟开挖与回填等赔偿费7200元。

4、2017年5月份,慕某甲承包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井场高压电架设工程,陈某某挡住施工车辆通行并索要过路费,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了工期进度,慕某甲与陈某某私下协商后支付1000元,陈某某放行施工车辆。

5、2017年9月份,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在**镇**村**组境内**井场内挖埋管沟时,开始与陈某某口头协议,由陈某某挖埋管沟,陈某某嫌管线太短,划不来挖埋不按时施工,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因井场急需投产输油,遂自行叫来挖掘机挖埋。陈某某阻挡不让施工,要求支付挖埋管沟费。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为了工期进度,答应陈某某要求,管线开挖回填一米24元钱,该管线总长187米,扣除挖掘机机械费一米8元,按照一米16元的价格,共计2992元,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3000元,与陈某某承包**井场至**转管线开挖回填费用一同支付给陈某某。

6、2018年7月份,慕某某承包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井场至**转输油管线,原计划管线走向依据地形走势为直线,陈某某为了管线多占自家土地,获取更大经济利益,挡住不让施工,阻挡约3小时左右,慕某某与陈某某商量未果,随对管线进行了改线,致使管线比原计划多出150米,陈某某从中索取协调赔偿费2250元,该费用慕某某暂未支付给陈某某。

另查明:2018年7月10日,慕某某承包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转管线、在**镇**村**组油田已征用道路施工时,挖掘机将**转至**井场注水管线挖破,水管内清水冲出,顺路流下,流入陈某某庄旁土坑,陈某某阻挡抢险修复,要求支付其20万元污染费,阻挡长达20余天。该注水线内属于清水,未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污染,该管线破裂,对陈某某庄院有损毁。最后经镇政府、村委会、**集团**作业区协调,由施工方慕某某向陈某某支付1500元费用,陈某某再未阻挡,协商的1500元钱慕某某至今未向陈某某支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敲诈勒索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池县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1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