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路**号**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本市历城区**镇**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7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从妻子朱某某(女,34岁)手机上发现其与被害人唐某某(男,35岁)次日见面的信息。同年7月2日9时许,陈某某随身携带一把旧菜刀尾随朱某某到本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后在该单元**室唐某某家将通奸的唐某某、朱某某二人堵住。陈某某与唐某某发生厮打,使用菜刀将唐某某肩、背等部位轻微划伤,并以唐某某与朱某某的不正当关系为由,迫使唐某某写下叁万元人民币的欠条。同年7月4日15时许,陈某某通过电话威胁恐吓唐某某给钱。
同年7月5日,被害人唐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于当日23时许在本市历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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