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93********,满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镇**村**组,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大厦**楼,务工。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孙某某从赵某某(另案处理)处借款1万元。2016年12月底,由孙某某作为担保人,被害人孙某某从赵某某处借款1万元,期限一个月,月利息3000元提前扣除。后因联系不上孙某某,赵某某电话指使金某某(另案处理)向孙某某索要孙某某所欠债务。2017年1月22日下午,在青岛市黄岛区天丰茶馆内,金某某以到单位闹、限制人身自由相威胁,胁迫孙某某写了一张1万元的借条。后金某某与孙某某等人到黄岛区世纪商贸城办公室,让孙某某向其父亲打电话要钱。当晚11时许,孙某某父亲赶到后,赵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金某某一起带着孙某某下楼去找其父亲取钱。2017年1月24日,赵某某从孙某某父母处转账收款18300元,与金某某等人私分挥霍。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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