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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涉黑涉恶办案组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91********,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甲咨询有限公司怀化**公司业务员、团队经理,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0月1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当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12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5月19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周某某、金某某、张某甲、潘某某(均已起诉)、童某甲、童某乙、杨某某、佘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常德市注册成立湖南**乙咨询有限公司,并借鉴其他车贷公司的运营模式和合同模板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为达到以“车贷”为名快速敛财的目的,周某某任公司法人,制定公司运营模式,负责全面管理公司事宜。张某甲任公司运营总监,负责公司业务管理、业务团队经理招聘、培训、决定控制被害人车辆等。纠集吴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公司风控、决定是否拖车等。纠集曾某某、张某某(已起诉)先后担任怀化**公司客服、副经理,负责管理和培训客服、审核合同、风控管理、签订合同、以客户违约为名索要所谓的拖车费、违约金等。纠集杨某某、孙某某(已起诉)负责签订合同、催收、计算被害人违约后需一次性支付的费用等。纠集刘某某(已起诉)负责上门家访、办理车辆抵押、拖车。纠集潘某某(已起诉)负责评估车辆、安装GPS、拖车等。招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张某某、吴某某等十余人为业务员而通过同行介绍、个人寻找等方式为公司寻找有贷款需求的被害人,以此逐渐形成了以周某某、张某甲、金某某、潘某某为首要分子,以曾某某、张某乙、刘某某、潘某某、杨某某、孙某某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6年7月以来,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车贷之名,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心理,将被害人的车辆进行所谓的评估并安装GPS定位,扣留被害人车辆备用钥匙,通过欺骗、隐瞒合同内容、设置空白合同、催促签字等方式与被害人在短时间内迅速签订大量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书面合同蓄意制造还款陷阱,且以各种理由不给被害人合同,合同仅犯罪嫌疑人自己一方持有。以GPS安装费、放款服务费、违章押金、外访费等各种名义当场扣除各类费用虚增债务。后又以GPS故障、被害人逾期支付本息为由,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将被害人的车辆私自扣押,并以出卖所扣押车辆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高额的拖车费、违约金、罚息等费用的手段,在怀化市鹤城区共同实施了十起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涉案金额计人民币40余万元,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敲诈勒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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