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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8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7日补查重报。

文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举报企业非法占地、环保问题相威胁,多次向企业实施敲诈,其中敲诈文安县**木业的老板杨某某50000元钱,敲诈文安县**木业的老板郭某某6000元钱,敲诈文安县**纸业的老板胡某某、文安县**装饰材料厂的老板徐某某通过中间人给予被告人陈某某1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共敲诈他人财物66000元,之后便不再举报以上企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文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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