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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5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11983********,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华县**镇**院**号**幢**单元**层楼东。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因取保期限届满,经本院决定解除取保。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5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昆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1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吴某某在昆山市**镇**岸**栋**号**干洗店**楼,对被害人黎某某进行多次殴打,并向其敲诈勒索人民币15885元。经鉴定,黎某某伤情为人体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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