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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76********,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浏阳市**办事处**社区**组**栋**单元**楼**号。2008年10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1年7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18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11日,因敲诈勒索被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5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2月20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3日、4月1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3月3日、5月15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该案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4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浏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21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在**大厦**单元**麻将馆打牌输钱后,认为夏某甲出老千。陈某某用板凳砸夏某甲头部三下,后又从裤袋里掏出一把刀,摁住夏某甲双手扬言剁掉其出老千的手指。夏某甲因此跪地求饶。陈某某又用手扇夏某甲一耳光并逼迫其承认与“**”(胡某某)一起出千。后夏某甲将陈某某女友李某某及钟某某叫到一旁问其怎么解决此事,李某某表明陈某某在麻将馆输了10多20万元,暗示其要赔偿陈某某在麻将馆所输的这20万元。夏某甲表示愿意赔钱,但没有那么多钱。后陈某某,徐某某等人将夏某甲带至**大酒店**房,限制其人身自由,陈某某叫来看守夏某甲的其中一个青年(另案处理)并对夏某甲实施殴打,夏某甲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和被殴打的情况下求徐某某从中协调,徐某某表示“看给20万元给陈某某”是否可以解决此事,夏某甲表示同意给20万元并求徐某某找陈某某“协调”。后陈某某要求其赔偿22万元,夏在被迫的情况下答应赔偿陈某某22万元。后迫使夏某甲给陈某某5万元,又迫使其签下三张总价值177000元借条才放夏某甲离开**酒店**房。经鉴定夏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陈某某家属赔偿夏某甲父亲夏某乙35000元,夏某乙出具了对陈某某的谅解书。

经本院审查认为浏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被害人夏某甲是否在赌博过程中“出千”。本案根据被害人夏某甲的陈述及证人胡某某、吴某某、邹水桂等人的证言证实夏某甲并未在赌博过程中“出千”。但根据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证人徐某某、李某某、毛某某的证言证实夏某甲系在陈某某停止殴打后主动下跪承认“出千”,且夏某甲及胡某某在赌博过程中“出千”在当地人尽皆知。因此,根据现有证据难以判断夏某甲是否“出千”;2、陈某某殴打及持刀威胁夏某甲的行为是敲诈行为还是在发现后者“出千”后的发泄愤怒行为,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进行界定。从现场监控视频来看,陈某某确有持三角钢凳及水果刀殴打及恐吓夏某甲的行为,但因该视频没有声音,且根据陈某某的供述及在场证人徐某某的证言来看,陈某某是在发现夏某甲的“出千”证据后出于愤怒而对后者进行殴打。因此,陈某某的行为是敲诈的威胁行为还是单纯的发泄愤怒行为难以界定;3、被害人夏某甲是主动赔偿22万元,还是在受到陈某某胁迫下的无奈之举,通过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根据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系被害人夏某甲在“出千”一事被揭穿后主动向陈某某提出赔偿20万元,陈某某并没有主动向夏某甲索要过所输赌资。但根据被害人夏某甲的陈述及证人钟某某的证言来看,夏某甲系受到陈某某的殴打及恐吓后被迫向陈某某提出赔偿20万元。因此,夏某甲是主动赔偿还是被迫赔偿22万元,根据现有证据亦无法查清;4、夏某甲所赔22万元是在陈某某所输赌资范围之内还是明显超过这一范围,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核实。根据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其在钟某某与李某某开的麻将馆内已输40万元以上,而夏某甲与胡某某已在该麻将馆内赢了70-80万元。根据被害人夏某甲的陈述,其在赌博过程中根本没有赢钱反倒输了2万多元。本案证人对陈某某输赢情况了解的只有徐某某及李某某二人,且二人均是通过陈某某本人的陈述得知,其余证人对陈某某的赌博总的输赢情况并不知情。因此双方协商赔偿的22万元是以返还赌资为内容还是提出了超过这一范围的额外赔偿要求,也即陈某某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现有证据同样无法查清。

综上所述,本案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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