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8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巷**号(现住温州市鹿城区***期**幢***室)。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19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底,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温州方盈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以15%-30%的高额利率向被害人蒋某某等人“放贷”。在“放贷”过程中,陈某某要求蒋某某等人配合拍摄一段盗窃其办公室里30000元(人民币,下同)现金的虚假视频,并签署一份临时用工合同、一份盗窃认罪协议等虚假材料,作为“放贷”后的还款保证。2019年1月24日,陈某某向蒋某某放贷5000元,借款期限从2019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利率为15%,扣除预付的利息、押金后,蒋某某实际借得本金3750元。后蒋某某未按期还款,陈某某在声称报警威胁无效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31日以公司员工蒋某某盗窃公司财务办公室30000元现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指控蒋某某盗窃的盗窃认罪协议、临时用工合同等材料,以证实其所述事实。2019年2月1日,公安机关以陈某某被盗窃案立案侦查。2019年2月6日、19日,公安机关两次开出传唤证对蒋某某进行刑事传唤,并于2019年2月25日对蒋某某进行了讯问。蒋某某迫于压力还款375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苹果牌A1419型一体机一台、iphone牌MGAH2ZP/A 型手机(IMEI:354376063187641)一部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其余物品印章六个、手机二部、主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均应返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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