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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检公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5********,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临沧市云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勐董边境派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康某某,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沧源县**村玩耍(拿知了),正当陈某某准备驾车回家时,有9名偷越国境人员一前一后向其走来,陈某某猜想到9人是偷越国境人员后,让走在前面的4人(张某某、王某某、吕某某、赵某某)坐上其驾驶的云******黑色长安牌越野车,之后陈某某便称自己是公安,要求车上人员拿出身份证,便问是不是偷越国境回国,车上的人员让其不要报警,给其一点好处。陈某某将车往前开时发现后面有辆车牌号为云******的蓝色大通车跟在后面,陈某某就一直将车开到沧源公路分局坝尾公厕旁,拦下大通车后告知驾驶员李某某其不是公安,是附近的村民,并威胁驾驶员李某某让偷越国境人员每人拿出2000元人民币给其,不然就要报警,驾驶员让陈某某不要报警,便向9名偷越国境人员共收了5500元钱后转交给陈某某,陈某某便驾车离开。2020年6月18日陈某某在富源大酒店被民警抓获,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便归还了所敲诈勒索的人民币55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他人是偷越国境人员的情况下,以报警相威胁,敲诈勒索偷越国境人员人民币5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本案中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2、陈某某无犯罪前科,属初犯,且向我院递交了悔过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敲诈勒索的金额不大,且已归还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归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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