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77********,傣族,初中文化,孟连县人,住孟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孟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一次重报;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14日孟连县**组与被害人邢某某、钟某某签订了**路西边的**地改造工程合同。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其组织他人履行该合同为要挟,阻挠邢某某与**组协商的相关工程的正常进行,多次向邢某某索要钱财。2019年1月31日,被害人邢某某被迫向被告人陈某甲提供的苟某某的银行账号转账人民币10000元后,被告人陈某甲将其中的人民币4000元分给苟某某、6000元分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交易记录查询等;2.证人陈某乙、钟某某、彭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5.光盘5碟。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孟连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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