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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敲诈勒索罪)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诉刑不诉〔2020〕Z1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219**********,汉族,高中文化,退伍军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路**号*幢*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城大酒店。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诉人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坡头区**镇群众一直以来习惯性到**镇**城酒店门口空地坐车到市区,一些“黑的”司机看见有利可图,“黑的”司机们利用自己的私家车到**城酒店门口拉客到湛江市市区谋利。**城酒店老板陈某乙看见“黑的”司机们都在其酒店门口等车拉客,可以从中对“黑的”司机进行敲诈勒索。2017年3月份开始,陈某乙就将**城酒店门口**村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占为己有,对外声称**城酒店门口的空地为自己私人所有并有使用权。陈某乙开始对停放在**城酒店门口等客的“黑的”每辆车每月收取200元停车费(**村民就每月收取100元停车费)。如果发现不交停车费的“黑的”司机在**城酒店门口等客,陈某乙就在其妻子黎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侄子陈某丙、时任司机李某某等人的帮助下,对停放在**城酒店门口拉客而不交费“黑的”司机进行驱赶,还对不交费的车辆进行毁坏,对不交费的司机进行殴打。陈某乙安排**城酒店前台服务员潘某某、王某某、罗某、钟某某按照每月收取“黑的”司机交来的停车费,如果发现不缴费的“黑的”司机停放在**城酒店门口搭客,潘某某、王某某、罗某、钟某某等人会先过去对不交费的“黑的”司机进行口头驱赶,如果不交费的“黑的”司机不肯离开,潘某某、王某某、罗某、钟某某等人就会向老板陈某乙汇报,由陈某乙处理。 陈某乙以优惠或免收“黑的”司机陈某丁、陈某、周某、刘某某的停车费作为好处费,从中拉拢陈某丁、陈某、周某、刘某某帮忙管理“黑的”司机们的交费问题,并催促“黑的”司机们缴费给陈某乙,同时也参与驱赶不交钱的“黑的”。以陈某乙为首的犯罪集团,在其犯罪集团的主要家庭成员妻子黎某某、侄子陈某丙、儿子陈某甲及酒店前台服务员、陈某丁等“黑的”司机的协助下,对在**城酒店门口的“黑的”司机进行驱赶、打砸,在**城酒店门口空地拉客的约50辆“黑的”司机不得不每月向陈某乙交纳100元至200元不等的停车费。2017年3月份至今,陈某乙对“黑的”司机共敲诈勒索人民币15万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经一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南三分局认定陈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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