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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二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房,群众,无业。因本案于2019年7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GCB****号小型轿车在霞山人民大道由南往北方向。当天23时51分许途经人民大道湛江四建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查获。交通警察现场用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交通警察提取陈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鉴定,从送检陈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13.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等;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现场监控视频及说明;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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