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72********,汉族,文盲,职业:汕尾市城区**电子厂员工,广东省陆丰市人,户籍所在地陆丰市甲子镇东方村委会**小区**巷**号,住汕尾市城区**路**小区**栋**楼。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9日经我院决定,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3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开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受雇到同案人施某某经营的汕尾市城区**电子厂(以下简称“**电子厂”)工作,负责长炉工作。2020年4月至7月15日,**电子厂在生产贴片式二极管时自行处理电镀工艺,同案人施某某、李某某经商量,安排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责电镀工作。期间在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废水未经合格处理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直接倒入车间的排水口,通过管道由电子厂办公室右侧门口的水沟排向厂外环境。经汕尾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电子厂车间排水口废水污染物中ph值超过标准下限2.71个单位,化学需氧量、总磷、总铜、总铅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非珠三角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6.5倍、0.63倍、0.71倍、31.9倍;办公室门口右侧废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总铜、总铅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非珠三角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7倍、8.4倍、3.4倍、12.3倍。
2020年7月15日,汕尾市生态环境局直属分局发现了**电子厂未经合格处理排放电镀废水的事实。同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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