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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污染环境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四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41973********,汉族,高中文化,企业负责人,福鼎市**部件厂法定代表人,福鼎市**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街道**路**号**商城**梯**室,现住福鼎市**街道富锦**梯**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3月30日、8月7日二次将本案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鼎市公安局补查后分别于同年4月21日、9月7日补查重报。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福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2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福鼎市**部件厂厂区压铸车间西侧,私自设立电镀车间,购买酸洗脱脂设备进行生产。2014年6月19日,福建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在****部件厂检查时,发现该厂电镀车间的电镀废水直接通过电镀车间内西侧雨水沟排入外环境。省环保厅监察总队工作人员分别在该电镀车间外西北角雨水沟、电镀车间内雨水沟西北角、电镀车间内西侧地面积水、电镀车间内雨水沟西南角、电镀车间内东侧地面积水等5处,采集水样5瓶。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4年6月2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文号:闽环站2014-Z095),显示福鼎市****部件厂电镀车间内雨水沟西北角总铬排放浓度为5.2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00-2008)中总铬排放标准(1.0mg/L)4.2倍。

2019年11月27日,不起诉人陈某某到福鼎市公安局投案。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陈某某污染环境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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