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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污染环境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青岛**外运物流有限公司罐箱发展部主管,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504户,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街**号**单元201户。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海军,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2019年9月19日、12月4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0月4日、1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起,青岛***集装箱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与青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签订合同,***公司负责在***公司场地内清洗罐箱。青岛***公司实际负责人王某某(男,已判处刑罚)指派公司员工刘某甲(男,已判处刑罚)负责青岛***公司清洗罐箱现场的管理工作。对于罐箱清洗产生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公司未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理。时任青岛**外运物流有限公司罐箱发展部经理帅某某、主管陈某某,明知青岛***集装箱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放任青岛***集装箱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将清洗罐箱后产生的废旧抹布手套、废油渣、稀料铁桶等,自行收集后运出进行处置。青岛市***公司工作人员刘某甲(男,已判处刑罚)向王某某汇报后,自2018年5月起,王某某安排刘某乙联系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刘某丙(男,已判处刑罚),定期将相关危险废物拉走处理。自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刘某甲、刘某乙共26次联系刘某丙至***公司院内青岛***公司的工作场地将产生的危险废物拉走,刘某丙拉走后随意丢弃在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北庄社区北侧、黄大路黄山镇至宝山镇路段、宝山镇至胶州市**镇路段等多处位置,另有部分稀料铁桶供其自家及同村邻居使用。刘某乙将刘某丙的运输情况上报王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将运费分多次转给刘某乙,刘某乙再微信转给刘某丙。

经对现场倾倒物称量,刘某丙从***公司运走,非法倾倒于北庄社区西侧山坡位置、北庄社区北侧4处紧邻位置的盛放废油渣、稀料铁桶、大铁桶、沾染稀料的废衣服手套抹布等倾倒物,共计4.63吨。刘某丙倾倒于北庄社区北侧另外1处、黄大路黄山镇至宝山镇路段1处、宝山镇至胶州市**镇路段4处,盛放废油渣、沾染稀料的废衣服手套抹布的稀料铁桶、袋子,总计2.15吨。综上,刘某丙从***公司非法处置盛放废油渣、沾染稀料的废衣服手套抹布的稀料铁桶、大铁桶,总计6.78吨,刘某丙倾倒的上述物品的泄漏物和周边环境杂物的混合物共计0.57吨。根据青岛市黄岛区环保分局的调查报告、***公司环评报告、吉林市吉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别评定报告认定,上述6.78吨废油渣、包装废渣、污泥等的包装物、废含油抹布和手套等属于危险废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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