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盱检民控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8301964********,汉族,小学,务工,住盱眙县**街道办事处**路**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决定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1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9日、2020年8月3日将案件退回盱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盱眙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9月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7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审理)自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在盱眙县**街道办事处**路**号租用的厂房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先后数次帮助刘某某、王某某进行非法处置。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参与非法处置的来源、数量以及其主观故意是否明知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符合不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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