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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洗钱、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公开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漳浦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超、丁泽根,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洗钱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5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7月8日补查重报;同年8月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9月4日补查重报。

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陈某某随身携带14张银行卡,其中8张为陈某某非法持有。经查,陈某某持有的户名为“邱煌辉”、“李娟”等银行卡和其本人及不同人员银行卡频繁进行转账交易。陈某某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资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的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本院认为,陈某某虽持有多张他人信用卡,协助他人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但认定持有的信用卡为非法持有及明知涉案资金是电信网络诈骗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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