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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2427********6622,中专文化,职业经商,住石门县**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13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自石门县宝峰路往澧阳路方向行驶,车辆行至石门县**桥北端路段时,将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易某某撞倒,造成易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易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死者易某某应系胸腹盆部严重损伤,致双肺挫裂出血,胸腹盆腔积血,致创伤性出血性休克而死亡;经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积极拨打急救电话并主动报警,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积极拨打急救电话并主动投案,系自首,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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