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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宁市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广东省普宁市住址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告知了被害人亲属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17时15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R6****(临时号牌)的小汽车,途经S236线普宁市**镇**村路口路段时,因对路面动态注意不足,致遇情况措施不当,碰撞到行人王某某(女,1942年11月21日出生),造成行人王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普宁市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某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致内脏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20年7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一方与被害人王某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1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2020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接到民警的通知后,于当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陈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和解,对被害人亲属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害人亲属书面请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以和解结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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