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19〕8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1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黑龙江绥化市北林区***街**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解某某,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8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黑M****7/黑M***G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341公里+750米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许某某无驾驶证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陈某某负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赔偿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佟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陈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一张、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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