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2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为湖南省岳阳县,住本市岳阳楼区**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牌号为湘******小型面包车沿本市**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立交桥上桥路段时,将正在道路东侧作业的被害人李某某(环卫工人)撞倒,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9月29日,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石岭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及救护电话,后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2019年10月25日,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工作时间的说明、常住人口信息、驾驶员及机动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取血样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赔偿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岳平安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841号、岳平安司鉴所[2019]交鉴字第594号、岳平司鉴[2019]病鉴字第2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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