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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街道**路**巷**号**栋**单元**号,现住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湘******重型厢式货车沿常德市武陵区**由北向南行驶至**前路段时,遇被害人曾某某与另2名亲友沿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马路,湘******重型厢式货车撞到曾某某,导致湘******重型厢式货车受损、曾某某受伤。曾某某于同月20日经常德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道路认定,陈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无责任。案发后,陈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分别已赔偿曾某某近亲属51万元、10万元,合计赔偿61万元,陈某某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2.常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喻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尸体检验报告书、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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