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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诉刑不诉〔2016〕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3********,回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杞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12月13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2日17时许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豫BN****号小型轿车沿睢县**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睢县**高中南侧丁字路口时,与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孙某某当场死亡。经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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