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2日17时许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豫BN****号小型轿车沿睢县**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睢县**高中南侧丁字路口时,与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孙某某当场死亡。经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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