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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_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住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日被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2日14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闽*******轻型封闭货车沿**线由崇仁往抚州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抚州市临川区***镇***大道南山村高速桥下路段与正在右侧道路边上施工的被害人陈某甲和吴某某相撞,造成陈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某某受伤及闽******轻型封闭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交警处理。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甲家属和被害人吴某某,并取得谅解。经调查认定,陈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陈某甲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全身多发性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吴某某身体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过失犯罪,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已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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