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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陈树鑫)(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261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池州市青阳县********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宏诚,系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皖RP****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自家门前青阳县**镇**村**组**号倒车,未察明车后情况,碰撞行人陈某乙(2岁,系陈某甲的儿子),致陈某乙受伤,在送医途中死亡。经鉴定,陈某乙系颅脑损伤死亡。

青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勘查认定,陈某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乙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甲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获得陈某乙母亲余某甲,爷爷陈某丙、奶奶王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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