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多伦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甲、申某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2日,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6月1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2日,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12日)。2020年6月12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未予起诉,2020年7月9日本院以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向多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2月5日本院决定将案件撤回起诉,2021年2月8日多伦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多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1年—2013年期间挂靠阿巴嘎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为王某某多伦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小区9#、10#、11#、12#四幢住宅楼,工程基本完工后,陈某某并未提交验收材料,城建部门没有验收。2015年陈某某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未支付工程款为由,将王某某起诉至多伦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17日王某某以陈某某伪造假协议为由向多伦县公安局报案,2016年8月10日多伦县公安局依法在陈某某位于****小区的办公室扣押了两枚印章:一枚印文为“阿巴嘎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另一枚印文为“阿巴嘎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八项目部”(椭圆形)印章,通过检验鉴定确定陈某某所持有的两枚印章系伪造。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1年挂靠阿巴嘎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为王某某的多伦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小区9#、10#、11#、12#四幢住宅楼。二人协议约定将10#楼作为顶账款可由陈某某出售,其他三幢楼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陈某某在未经多伦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同意下,于2014年1月7日,私自将该公司开发的9号楼3单元201室卖给受害人夏某某,并收取夏某某购房款33万元;2015年9月23日,私自将该公司开发的9号楼1单元501室卖给受害人曹某某,并收取曹某某购房款8万元;2016年8月28日,私自将该公司开发的12号楼5单元601室卖给受害人孔某某,并收取孔某某购房款24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多伦县公安局认定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未予起诉。本院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因认定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多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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