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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乡**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2时左右,陈某某驾驶豫Q9****小型普通客车沿上蔡至**高速引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乡**村路口东时,与聂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聂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施救,系自首,双方已经调解,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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