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0〕000000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性别:**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71********,**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长顺县长寨镇新民村**组。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陈某甲酒后驾驶贵J8****号正三轮载货三轮车由水晶花城路段往广顺方向行驶,16时54分,该车行驶至长顺县小关加油站300米(小地名:小关加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3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后执勤民警将其带到长顺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品,并将血液样品低温冷藏保存于长顺县交警大队物证室。长顺公安局于2019年3月11日将该血液样品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结果为1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状态。2019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将鉴定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甲对鉴定无异议;2019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陈某甲有提出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陈某甲明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要求听证,2019年4月2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作出了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的经过和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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