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邱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镇,住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3时许,陈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霍邱县长集镇窑包行驶至长集镇长集街道新街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9月25日陈某某到霍邱县公安局长集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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