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3117,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青阳县新河镇**村**组**号,现住址:青阳县蓉城镇亿达湖滨花园**栋***室。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陈某乙等人在青阳县城庙前路味庄饭店吃饭,其间,陈某甲饮酒。饭后陈某甲驾驶皖R*****小型轿车从饭店出发,往亿达湖滨花园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庙前路与临城南路交叉路段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后,陈某甲被带至青阳县中医院抽取血样两份。
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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